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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从最高法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司法解释谈工商登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613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段飒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2021年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再次说明了国家对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案件审判、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等举措,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提供有力司法保护,严惩各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笔者在近年来担任西安市多家市场监管部门法律顾问的过程中,代理了大量的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数都涉及到个人身份证信息被他人冒用而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俗称“被法人、被股东、被高管”。工作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律师同行来向我咨询类似的案件。


而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往往是在被法院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限制开办企业、被告知因名下有公司而不能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等等的情况下才意外得知自己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此时,大多被侵权人解决问题所选择的途径就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登记事项。


那么,通过行政诉讼真的可以撤销自己被冒名登记的公司信息,从而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吗?通过对全国以及陕西省商事登记行政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原登记行为的案件比例不到20%。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裁判思路一直以来也难以统一。我们经手过的案件中,有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有确认登记行为违法但不予以撤销的,只有少数案件判决撤销登记。而判决撤销登记的案件对原告的举证义务、起诉期限都有严格的要求,并非只要提供笔迹鉴定证明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就能撤销虚假登记。而且很多当事人在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以后,工商登记的行政行为往往已经过了很久,还面临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问题。所以,很多当事人最后发现,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根本就解决不了自己的实际问题。


笔者始终认为,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个人身份被冒用登记公司的问题是在舍近求远,不利于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纠纷的最终化解,尤其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违法人员达不到应有的惩治效果,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


行政诉讼的本意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才存在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可能。而作为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登记便利化的今天,工商登记工作过程中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即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部门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予以核准。在此情况下,要求工商登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中的身份信息、签字真伪进行鉴别认定显然不合实际,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既然如此,因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而事后被侵权人要求撤销登记时,由登记机关承担因此产生的败诉后果显然有悖公平法治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对由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错误登记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冒名登记行为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1.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165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对于被冒用个人身份信息的被侵权人来讲,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要求相关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因此,对于冒用或者买卖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追究相关侵权人员的行政违法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于使用他人身份证而登记公司的违法行为,被侵权人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相关人员以买卖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除了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责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外,最终还是要达到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信息的目的,方能彻底解决被侵权人一开始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此时,之前的民事诉讼、行政追责、刑事报案等工作就会起到关键的证据作用。被侵权人可以相关的民事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作为证据,通过举报投诉的程序,要求登记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撤销错误的登记信息。如果登记机关此时仍然拒绝撤销,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达到最终撤销登记的问题。如此,才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正确途径,才是符合法律本意、顺理成章的解决方案。并且避免了登记机关因为侵权人违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导致自己来承担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败诉责任,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却未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的尴尬情况的出现。最重要的是,被侵权人的问题得以最终解决,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后,笔者认为,目前工商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非常多,严重影响了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给很多当事人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消耗。鉴于此,有必要针对此类案件的解决重新出台或者更新相应的司法解释(2012年最高院办公厅曾经印发了《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或者在即将颁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行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保护制度。

-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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